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19-11-03 14:56:12
“同居协议”内容不被法律认可
同居老人分手财产咋分
本报讯(记者庞津昆)作为2019·第七届中老年文化节活动之一“,助老维权义务法律咨询”第22场活动,11月2日上午在河北区王串场街水明里社区居委会举办。本次活动中,不婚同居老年人分手引发财产分割纠纷成为咨询热点。居民王大爷称,自己2015年与孙女士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俩人打算登记结婚。但因各自子女顾虑遗产继承问题,反对两位老人登记结婚。
2016年,两位老人订立“同居协议”,一起生活。同居3年多后,孙女士提出分手,要求对同居期间双方每月的固定收入认定为共同收入并进行分割。为此,他想知道,能否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分手引发财产分割纠纷该如何解决。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维表示,依照《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再承认婚姻关系。王大爷与孙女士同居生活3年多,不属于事实婚姻,只是普通同居关系。王大爷打算诉讼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同居关系自然解除。
因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纠纷,可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应受理。常律师说,同居双方订立“同居协议”虽为自愿达成,但这一做法有悖《婚姻法》结婚程序的法律规定,不被确认为合法协议,协议中表述的内容不被法律认可,不产生结婚证的法律效力。依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王大爷和孙女士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也就是说,对共有财产各自份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份额分割;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律师指出,不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建议老年人再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助老义务法律咨询”走进水明里
咨询法律问题 宣传消防安全
本报讯(记者庞津昆)“助老维权义务法律咨询”第22场活动昨日在河北区王串场街水明里社区居委会举办。多位涉老专业律师义务解疑释惑吸引了社区40余位老年人参加。该活动由《中老年时报》、天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老年基金会联合举办。活动中,卢彦民、马芳菲、王仙仙、范东川、李梅、司晓楠等律师以及该社区书记、主任杨颖一起向到现场咨询的居民,发放了由河北区消防支队提供的消防安全须知宣传单页、防滑门垫。咨询律师还结合《消防法》相关规定,对火灾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害该找谁索赔等进行了具体讲解。
图为 活动现场 肖怿国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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