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19-11-15 12:30:37
什么是劳动争议“终局裁决”“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终局裁决是指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不能再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制度。
包括五层含义: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撤销,这里表明仲裁终局后不能再诉讼;
二、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劳动争议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三、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五、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做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对于劳动仲裁庭所作出的终局裁决如果不服的,劳动者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对用人单位的诉请予以限制,用人单位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具备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一裁终局制度的创设是为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降低劳动争议维权成本,其目的在于贯彻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
哪些争议应当一裁终局?
下列劳动争议属于终局裁决范围: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应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其中第一项是以金额为依据,第二项是以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依据与金额无关。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将仲裁庭对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争议作出的裁决,也列入终局裁决范围,其实也是以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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