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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说执行不能

    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19-12-25 15:44:05

    “人都在家里,为什么拿不到钱?你们一定是在忽悠!”

    面对这样的质疑,法院干警真是比窦娥还冤。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这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这并不等同于所有案件都能够得到完全执行。

    当被执行人负债累累,仅有基本生活资料,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身体、精神出现异常,根本没有了偿还能力,而法院又已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依然没有找到财产线索,以致案件无法执结,这种情况即是“执行不能”。下面就通过两个小案列,来了解下法院干警的无奈。

    收入微薄 家徒四壁

    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孙某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南浔法院判令李某赔偿孙某医疗费5万余元,但李某只向孙某支付了1万元。法院对李某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进行调查,查明李某名下只有一个内存1000多元的银行账户,且是退休工资账户,每月退休金较少,经与申请执行人孙某联系后要求暂不处置。

    法院干警又多次赶赴李某住处,李某常年患病,无法司法拘留,家中又有90多岁瘫痪在床的母亲需要赡养。干警们又去李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了解情况,证实了李某家庭困难,并开具相关证明,故该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

    因病致贫 负债累累

    纪某与黄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南浔法院判令纪某赔偿黄某47万余元,其中车辆投保公司承担9万余元,其余由纪某承担,但纪某未履行赔偿责任。

    法院对纪某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又在其住所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了解到,纪某之父自2005年起因治疗癌症花去医疗费30余万,病逝时尚有10余万借款未还,且家中还有80多岁的爷爷由纪某负担,而纪某常年在外打工所挣的钱,只能勉强维持自己生计,故暂时终结执行。后经黄某继续申请,此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期间,执行干警除查询到纪某名下银行账户有1万余元存款,并立即扣划支付给黄某外,未查到纪某名下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纪某家庭因病致贫,其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载货摩托车也只投保了交强险,已丧失了偿还能力,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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