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19-12-25 17:00:24
2019年12月24日上午9时许,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三法庭,针对(2019)吉民初29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做了二审开庭调解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出台的司法解释、法(2019)第(254)号文件52条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借贷成本。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要查出借贷人的资金来源。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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