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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一方的告知义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19-12-27 18:55:06

    民法典草案近日公布,其中婚姻家庭篇相比于原来的婚姻法有很多增加的内容,其中就包括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在结婚登记前的告知义务,未告知,另一方享有撤销婚姻的权利,那么根据《民法典》草案应当如何来行使撤销权呢?该条法律规定存在那些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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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八百三十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一下几个结论:

    1、 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

    2、 如果没有告知另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另外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3、 撤销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该婚姻;

    4、 有一年的除斥期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则无权要求撤销;

    5、 如果婚前已经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婚后不能以该条规定请求撤销婚姻。

    个人认为上述法律规定存在适用上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 告知应当以什么方式,该法律没有明确,也就是书面或者口头都可以,但是如果口头告知,没有证据,对方同样可以起诉撤销;

    2、 重大疾病包括那些?如果不明确,由法官自由裁量可能会出现裁判不一致的情况,有些法官认为属于某种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而其他法官认为不属于重大疾病;

    3、 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同样存在一个审核的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如何来审核到底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婚前是否告知,没有专业的能力,无法进行公正的判断,如果作出撤销的决定对方不服,怎么处理?是提起行政诉讼呢?还是双方起诉到法院。所以,最好还是直接取消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由法院来进行审查。或者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类似与劳动仲裁委的机构,来进行审查。

    现在公布的《民法典》草案还存在一些问题,可能在定稿以后正式发布实施时,还会有很多调整,如果不调整,那么肯定会以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等方式来进行完善,但既然是中国第一部集大成的法典,就应当花更多时间来进行调整,以期可以长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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