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20-01-01 23:54:54
岁末年初,根据县局党委要求,麻万派出所持续保持严打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大对辖区人民群众侵财类案件的打击查处力度,于2019年12月29日成功抓获一名盗窃共享单车嫌疑人。
当天,独山共享车公司的工作人员来麻万派出所报警称其公司的一辆共享电瓶车在麻万镇九门寨附近被盗。接到警情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对该地区进行摸排走访后得知徐某兴有重大作案嫌疑。在掌握情况后,民警马上赶往徐某兴家中,并从其家中发现被切割的共享车部件和电瓶。经讯问,徐某兴对其盗窃共享电瓶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兴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量刑标准:
1.数额: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盗窃未经处理的,数额应合并计算确定。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各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分别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备案后执行。
来源:独山公安南门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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