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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糊涂!一岳阳人竟为了这个,帮人交通肇事"顶包"

    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20-01-10 22:36:45

    发生了交通事故

    你首先想到的是什么

    当然是报警

    然后配合交警蜀黍调查

    但是呢?

    有人竟然选择了让其朋友“顶包”

    当然这样的行为一般都是会被查出来的

    (你以为电子监控都瞎啊)

    此时不管是对于实际的肇事者

    还是顶包者来讲

    都是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

    那到底交通事故顶包

    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11日,周某驾驶小型汽车时在撞向路中护栏后,继续滑行驶入对向车道,与郑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周某联系其战友,后李某赶往现场,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周某已经离开现场,李某自称是肇事车辆事发时驾驶员,随后民警将李某、郑某带至交警中队进行呼吸酒精测试。后通过民警询问和调取事发路段监控,发现肇事车辆实际驾驶人为周某。

    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周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顶包人李某不负此事故责任;郑某不负此事故责任。尔后,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郑某驾驶的车辆损坏部件换件项目与修理项目共计价值人民币121600元。

    另查明,周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周某,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的商业三责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该条款内容具体,并加以黑字体注明,内容具体,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也没有歧义,同时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理解其内容含义。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因此,法院对损失121600元予以认定,并酌情支持交通费600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郑某2000元,周某赔偿郑某损失120200元。

    法律知识

    在出现“顶包”行为的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驾驶员会先选择驾车逃逸,再请他人来处理事故。轻者,根据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可拒赔,而严重的话,肇事逃逸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没有驾车离开现场,找人顶替本身就是一种主观逃避事故责任的行为,也是一种逃逸,若构成犯罪,适用肇事后逃逸的情节予以量刑。

    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不但可能构成肇事逃逸,还有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肇事者是出于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为逃避法律追究仍积极实施妨害作证行为。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替人“顶包”的别以为自己没肇事就能置之事外。根据刑法规定,明知对方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温馨提示

    小编再次提醒大家

    在驾车过程中

    一定要小心谨慎驾车

    交通肇事后要

    及时报案

    保护现场

    积极救助伤员

    切勿逃逸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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