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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64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20-03-13 14:30:16

    《刑法》第64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犯罪物品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针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1)违法所得的财物的范围。

    ①违法所得的财物本身。例如,因赌博赢得的金钱,因受贿收取的贿赂,受雇佣杀人所得的酬金。如果是因赌博输掉的金钱,不属于违法做得。

    ②违法所得财物产生的收益。例如,将收受的贿赂用于放贷所获得的利息、用于炒股所获得的利润。

    ③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扣除成本,是纯粹的所得收益。

    (2)措施

    ①追缴。针对尚存的违法所得的财物,进行追缴。追缴后,属于被害人的,返还被害人,其余上缴国库。

    ②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财物已经被用掉、毁掉和挥霍。无法追问的,责令退赔。

    [注意1] 有些犯罪不存在被害人,就不存在返还被害人的问题.例如,因赌博赢得的金钱,输钱的人不能被视为被害人,又如,受贿罪中行贿人不能被视为被害人。

    [注意2] 共同犯罪的违法所得。例如,甲乙共同入户盗窃,甲窃得一万元,乙切得5万元,甲乙的盗窃所得为6万元,二人均对6万元负责,但在追缴时,不能向二人各追缴六万元。2、没收“违禁品”

    这里的违禁品,包括毒品、枪支、弹药、假币等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

    3、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1)包括犯罪工具,例如,杀人用的刀具。走私用的船只、非法行医用的医疗器材等。

    (2)包括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例如,走私的货物、行贿的财物、聚众赌博的赌资(赌注,筹码)等。赌博输掉的金钱,不能被视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实物中有司法机关没收赌博者已经输掉的钱,要求其支付。这种做法错误,可以向赢取者收没收该钱。

    (3)具有用于该类犯罪的通常性。

    例1、甲油价值100万的SUV故意损坏他人价值一万元的茅草屋,该SUV不应被没收。

    例2 乙用自己的房屋容留卖淫,该房屋不应被没收。

    例3 丙用穿着皮鞋的脚踹伤他人,该皮鞋不应被没收。但丙蒙面抢劫使用的面巾、头套应被没收。

    例4 丁醉酒驾车,该车不应被没收。但若丁经常醉酒驾车,多次触犯危险驾驶罪,则该车可被没收。[注意] 上述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财物、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得本人财物与附加刑中的“没收财产”是有区别的。后者是一种强制措施,没收的对象是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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