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知名律师

  • 18053115917
  • 建筑工程

    周先生

    联系方式

    • 聊城知名律师
    • 咨询电话:0531-80961678
    • 24小时热线:18053115917
    • 律师微信 :18053115917
    • 济南市文化东路24号

    【战“疫”普法】隐瞒国外务工事实回国 被行政拘留

    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20-04-04 09:53:24

    隐瞒国外务工事实回国

    被行政拘留

    【案例简介】

    【案例1】 2020年3月6日,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宋某自马尔代夫乘坐飞机转斯里兰卡回国,于3月8日凌晨回到沂南。其为逃避接受医学观察,故意隐瞒在国外务工的事实,未到相关部门报告登记。

    3月11日,当地公安部门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宋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2】 3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王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经查,违法行为人王某之女任某在3月7日由泰国返济,之后由其母亲王某自驾接回家中,其间曾2次外出。经询问,任某称不知道境外入济人员报备通告,直到接到防疫部门核查电话才知道通告内容。19日,任某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对其落实进行集中隔离;其母认识不足,未及时申报,直到接到防疫部门电话核查意识到错误,表示按照要求配合防疫部门对其女的隔离。

    。。。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上述案例中,宋某和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和行政罚款的处罚。

    。。。

    【典型意义】

    把旅行史、接触史的事实告知医护人员和相关部门,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为了防控疫情,全国各地都付出巨大的努力。然而,总有一些人员,自疫情发生地返乡后刻意隐瞒行程。有些人甚至隐瞒发病的事实,不遵守居家隔离制度且外出访友,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较为严重的影响。

    虽然现在的疫情局势好了很多,但并代表就可以放松防控措施,目前境外输入病例还在增加,对于输入一定要严防。既要严惩这种隐瞒国外务工史者,同时还是要重视对入境者的管理。入境先隔离,这是最基本要求,只有严把关,才能消除境外输入的隐患!


    上一篇:你办退税了吗?个税“多退少补”背后的所以然

    下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