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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金的税收处理

    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19-09-22 12:13:04

    押金是一种质押担保,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依约履行了债务,则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押金在交付后,交付方依然拥有所有权,接收方只是临时占有做质押,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注意要与“定金”做区分哦!

    一般来说,押金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账务上一般是通过挂往来科目处理,接收方做“其他应付款”,支付方做“其他应收款”。但以下这4种情况需要注意了:

    押金未归还

    当接收方未归还支付方押金:因支付方违约而未履行合同,或月底时接收方与支付方协商不退还押金等情况,此时押金转为接收方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确认的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也要计入企业所得税。

    押金抵减事项

    双方根据合同或约定将押金作为抵减事项,比如押金抵减租金,或者押金抵减后期其他涉及的费用等双方约定的事项,此时押金的性质已经转变为交易款项,需要根据实际业务确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根据确认的收入也计算在内。

    押金合同不明确

    若押金在合同或协议中未明确注明,并且也没有可出具的合理和真实的凭据,那么按规定是需要作为交易价款进行缴纳增值税的,否则会有税务风险。

    押金名义的收入

    以押金名义收取的会员费、注册费等,并不是以担保标的物或服务为主要目的收取的费用,实质上为收入项目的,这就需要按实际交易内容进行开票并缴纳税款。

    所以收到的押金在保持“押金”本身性质时,是不用开具发票和缴纳税款的,当其本身性质发生转变时就会产生相关纳税的义务了。

    来源:财税专家郭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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