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知名律师

  • 18053115917
  • 经济纠纷

    周先生

    联系方式

    • 聊城知名律师
    • 咨询电话:0531-80961678
    • 24小时热线:18053115917
    • 律师微信 :18053115917
    • 济南市文化东路24号

    最高院:普通债权申请执行时,法院如何判断能否强制执行名义权利人所持有的股权

    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19-09-28 14:01:31

    裁判要旨

    就普通债权申请执行,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名义权利人所持有的股权,首先,要审查判明该股权的实体权利人的权益是否存在,其次,在外观权利与实际权利不一致的事实前提下,根据权利外观理论,再行审查判明申请执行人是否基于善意,对权利外观的信赖而与名义权利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是否受法律的优先保护。

    案例索引

    《黄晓峰与李涛、张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8)最高法民申5926号】

    争议焦点

    普通债权申请执行时,法院如何判断能否强制执行名义权利人所持有的股权?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就普通债权申请执行,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名义权利人所持有的股权,首先,要审查判明该股权的实体权利人的权益是否存在,其次,在外观权利与实际权利不一致的事实前提下,根据权利外观理论,再行审查判明申请执行人是否基于善意,对权利外观的信赖而与名义权利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是否受法律的优先保护。经查,河南高院(2017)豫民终231号民事判决将该笔8500万元的借款认定为张翼的个人借款,法院判决李涛享有对张翼个人的债权。工商登记显示,张翼持有正茂公司60%股权。因此,李涛是基于普通债权的申请执行人,黄晓峰主张其是正茂公司的实际投资人,是股权之实体权利人,张翼是该公司股权之外观权利人。如前所述,“黄晓峰对张翼持有的正茂公司60%股权享有实体权益”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再审申请人关于“李涛并非善意相对人,不应受到商事外观主义的保护”的再审申请理由,已无审查判明的必要。因此,黄晓峰的主张不能排除法院对张翼持有正茂公司60%股权的强制执行。

    来源:最高院 转自:商海律盾

    编辑丨段全志

    审核丨李冬华


    上一篇:终于破位 金价日内一度跌逾10美元

    下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