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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装外凸式防盗窗,多年邻居起争执

    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19-11-03 20:50:12

    来源:鼓楼法院

    转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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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凸式防盗窗

    能给业主带来方便

    可以拓展空间,晒晒东西

    也能防家中小孩爬窗

    不过这其中的危害

    也显而易见

    影响小区整体美观

    摆放物品可能会高空坠物

    年久易整体脱落

    突发情况时不利消防救援等……

    高某住在南京市鼓楼区某小区A单元的二楼,2016年7月,住在同一单元一楼的薛某正在忙着装修。

    一日,高某下班回家时,发现楼下薛某家的阳台、主卧、次卧、厨房的窗户上新安装了防盗窗。和一般的防盗窗不同,这些防盗窗都是凸出的,安装完成后就像个盖子,盖在了窗户上。

    高某目测了一下,凸出墙体的部分大约有50厘米。高某认为薛某安装的防盗窗已经对其物品安全造成隐患,容易成为小偷入室盗窃的攀爬载体,便和一楼的邻居薛某协调,要求对方拆除防盗窗。

    双方多次进行沟通

    因争议较大,未能协商解决

    高某遂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高某诉请:

    被告将其安装的防盗窗全部拆除或者改为与外墙面齐平,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薛某辩称:

    被告所在的小区人流量大,存在安全隐患,所以要安装防盗窗,且被告安装防盗窗不影响原告安全,小区墙面本来就容易攀爬,而原告安装的防盗窗较锋利,不容易攀爬。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面对他们的说法

    法院又会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

    业主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应超出合理范围。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

    原、被告系同一建筑物楼上下的相邻业主,而建筑物外立面属于业主共有的范围,故原、被告对于建筑物外立面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被告在使用建筑物外立面时,不应超出合理范围,如若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应得到相邻权利人的允许。

    本案中,被告安装的防盗窗凸出墙面约50厘米,已经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且该防盗窗对原告而言存在一定的防盗隐患,也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防盗窗或者将防盗窗整改与建筑物外立面齐平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房屋的防盗窗全部拆除或全部整改与外墙面齐平。

    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要考虑到除了满足自身的装修需要,还要考虑到公共环境和安全问题。同时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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