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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9年12月1日起,非欧盟企业不得再担任荷兰出口商

    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19-11-08 16:02:43

    A. 荷兰海关新闻

    2019年10月1日,荷兰海关发布新闻,宣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出口报关单第二栏不得再填报在欧盟境外设立的实体。这意味着,非欧盟企业不得再担任从荷兰出口货物的出口商,但是在目前的操作中,指定了间接海关代表的非欧盟企业可以担任出口商。因此,从荷兰出口货物的非欧盟企业必须在2个月之内作出其他安排,确保2019年12月1日之后荷兰出口照常进行。

    荷兰海关这种报关方式的变革将对非欧盟主体企业产生影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非欧盟企业或考虑到英国脱欧之后那些从荷兰出口货物的英国企业。自2019年12月1日起,这些企业需要授权其他企业担任出口商,或变更其欧盟海关存在方式,以便被视为在欧盟关境设立的企业(通过设立一个欧盟实体或设立处理海关关务的“常设商业机构”)。

    B.变革背景

    2018年7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盟海关法典授权法》的修订,修改了欧盟出口商的定义。根据该定义,欲担任“出口商”的企业应为在欧盟关境设立的企业,且:有权决定货物是否出口至欧盟关境之外;或签订货物出口合同

    欧盟成员国之间缺少协作

    然而,变革之后,大部分欧盟国家(包括荷兰)仍允许非欧盟实体担任出口商,只要这些实体指定间接代表。在荷兰,实施欧盟自动出口系统(欧盟海关法典IT系统)的过渡期已延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允许非欧盟实体担任出口商。

    其他欧盟成员国(如,比利时、意大利、捷克共和国、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和近期的德国) 似乎在荷兰实施变革之前已变更其报关方式,不再允许出口报关单第二栏填报非欧盟企业作为出口商。部分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报关方式仍不明确,但是我们注意到一项转变,即欧盟海关当局不再允许过渡安排。

    C.降低影响的措施

    从荷兰出口货物的非欧盟企业应审查其供应链,确保其供应链与最新变革一致。此外,企业应与其本地税务专业人士合作:确定哪个在欧盟设立的企业可担任出口商处理欧盟的海关事务,并通过商业和合同安排指定该公司为出口商(如,通过委托书授权该公司管理出口业务);考虑建立企业的欧盟存在:通过设立“常设商业机构”处理海关事务,非欧盟企业可能符合欧盟设立实体的资格,可从荷兰出口货物;审查当前的供应链构成并解决供应链和贸易流程优化问题;解决由于分销模式中利益相关方角色变更导致的对未来或当前IT实施计划(如,ERP系统实施)的修改问题。

    上述内容基于我们对目前已发布的现行税法和判例法的解释。此间接税通讯仅提供一般信息,不具有完整性,也不能作为税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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