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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合客户的选择是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关键风控点

    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20-01-06 23:35:06

    所谓“适合客户”主要是指对客户选择的合规性把握,解决将理财产品“卖给谁”的问题,是对客户准入环节的把握,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源头,应引起足够重视。实务中应重点把握如下几点:

    对客户进行前置风险评估是理财产品售前的必须环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且《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为防范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在风险评估环节应当注意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商业银行要能举证自己已尽风险评估职责。《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换言之,在投资者投资亏损后,将银行诉之于公堂之上,其诉求中若注明银行未对其开展风险评估而径直销售,客户无须举证,而应由银行举证是否已尽风险评估职责,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所以临柜人员应在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在客户签名确认后根据档案保管规定妥善留存。

    其次销售人员要做好客户风险评估结果与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若匹配不当,即使客户签署了理财产品认购协议,并抄录了风险揭示的条款,虽然该协议真实有效,但在投资亏损后,银行仍将直接面临法律风险。

    再次销售人员要关注风险评估结果的时效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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