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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名股东退股,新的隐名股东的权利是怎样体现的?

    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20-03-14 17:41:16

    原标题:隐名股东退股,新的隐名股东的权利是怎样体现的?

    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一个企业有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名股东虽然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那么,隐名股东退股,新的隐名股东的权利是怎样体现的?

    网友咨询:隐名股东的权利是怎样体现的?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杨科律师解答:

    我国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说明目前我国已明确显名股东的概念,并规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对于“隐名股东”的概念却未做明确规定。

    杨科律师解析:

    因股份有限公司强调资本的紧密结合,其人合性被弱化,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情况下可以自由流通,有关隐名股东的争议一般很少发生,本文所指的隐名股东,仅适用于有限公司,并不涉及股份有限公司。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即将隐名股东向公司的投资所对应的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对外公示其为出资人的股东。具体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并未实际出资,而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份额公示在其名下;第二种情况,虽实际出资,但公示在其名下的股权中有部分份额实际为隐名股东出资。

    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权利

    1.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书面协议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

    2.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3.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隐名投资者在进行出资并设立公司后,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委派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4.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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