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20-05-08 03:33:57
福建日报记者 陈则周
近日,福州一起
涉嫌虚假诉讼刑事案引发关注。
涉案人伪造证据、骗取巨款,已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虚假陈述,伪造证据”。
截至目前,鼓楼区检察院未批捕该涉案人,也未给出不批捕理由。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事件回顾
2013年3月,福建宜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宜发公司”)董事长庄惟春因资金紧张,拟向福建连江人徐某仁借5000万元。徐某仁带陈某一起到宜发公司(他称陈某是该公司财务)与庄惟春商谈,并提出4分利息借款,而且要先支付“砍头息”600万元。同年3月28日,双方在宜发公司签了借款合同,但合同中没涉及600万元,只体现了3分利息。5000万元借款合同签好后的次日,庄惟春将600万元汇至徐某仁指定、陈某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实际上宜发公司只拿到4400万元)。此后,庄惟春按徐某仁指定的几个账户按时还款。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庄惟春共还款5842万元。然而,徐某仁只承认收到3495万元还款,称未收到2347万元(共4笔款项)。双方产生分歧后,徐某仁于2015年1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0月,福州市中院判决庄惟春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4218万元。
今年4月12日,庄惟春告诉记者,福州市中院一审时徐某仁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其14套房产及13个公司账号。2015年9月,宜发公司支付2500万元给徐某仁,而后福州市中院判决宜发公司还需偿还徐某仁1718万元。
2017年12月,庄惟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已还2437万元。福建省高院称“虽然付款系还款,但是无证据证明是还什么款”。而后,庄惟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去年5月最高法作出判决:“本案再审过程中,徐某仁当庭承认宜发公司和庄惟春支付的四笔共计2437万元的款项属于涉案借款的还款。”遂撤销了福建省高院的判决。
同时,最高法判决书写道:“因徐国仁在一、二审过程中罔顾客观事实,故意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误导一、二审法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判决,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本院以(2019)最高法司惩1号决定书对徐国仁作出罚款100000元的司法惩戒。”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对此,庄惟春介绍,徐某仁涉嫌虚假诉讼、诈骗巨款的行为,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于去年6月开始立案调查。
福州市公安机关一位处级干部对此案较为了解。据他介绍,鼓楼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先后到福州建设银行、江西上饶建设银行、江西维丰矿业公司等部门和企业调查取证,查明徐某仁叫庄惟春把几笔巨款按他指定的账号转账,而后最终都转到了徐某仁户头上。他所指定的人或公司是其亲戚或朋友。随后,警方对徐某仁刑事拘留,徐对相关事供认不讳。“徐某仁涉嫌犯罪事实很清楚,证据链充分,明显触犯刑律,鼓楼公安分局随后向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报捕,但鼓楼区检察院未批准。”
今年4月4日,徐某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钱借人家反而被刑拘,很委屈,完全不服最高法的判决。
鼓楼区检察院为何不批捕徐某仁?记者对该院采访时,未给出具体不批捕理由。
编辑:小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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